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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61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10-14 来源:

祝春华、丁凤杰、邓长青、王朝印、张建华、宋肃远、胡亚勇、程凯、贾艳梅、陈贡禹、江正祥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大型企业肆意违法挪用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民法》中对欺诈订立的合同条款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显然,民事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认为自己是在收到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那么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撤销合同,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二、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的查账之诉”,即股东可以书面申请查阅公司账簿,如公司对申请拒绝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公司账簿,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收购之诉”,即股东对公司的分红、设立、合并、转让等重大事项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股东会收购自己的股份,这是对公司经营过程中与股东会产生经营理念上差异的股东进行救济的规定,这些对重大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收购其股权的请求,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对其股份进行收购,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侵犯公司以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监事或监事会提起诉讼无果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法》不仅就公司股东的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样对股东的相关权利也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决策能力的股东的权益作出了专门的保护性规定,即就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资金的去向知情权、重大事项的知情权、股东对重要事项决策权、股东对其自身以及公司合法权益保障权以及救济方式作出了规定。对于一些侵犯公司股东知情权、决策权甚至是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股东应当拿起《公司法》这个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受立案的规定以及相关救济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抐手印。”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因此公安机关管辖的条件是: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并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认定挪用资金罪。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五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或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2022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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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