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冠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我省加强对‘笑气’的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情况
2021年2月,接到省公安厅转来“第十二届河南省政协第四次会议第1240375号提案”的办理通知后,省禁毒委副主任兼禁毒办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范玉龙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提案,就如何切实提高“笑气”管理水平,依法查处吸食贩卖“笑气”违法行为,严防“笑气”滥用造成社会危害,规范“笑气”应用市场等问题展开专题讨论。2月24日,省禁毒办召开“笑气”管理研讨座谈会。会议召集提案会办单位省市监局、省应急厅、省卫健委参加,公安厅禁毒、经侦、法制、治安总队与会,会议特别邀请了本提案提案人河南省政协委员、洛阳师范学院生命科学学院院长史明艳教授到会指导。北京康达、郑州金博大、郑州路德等律师事务所知名刑辨律师作为社会代表参与讨论。
二、关于提案第一项建议的办理意见
本提案第一项建议中提到“制定我省‘笑气’买卖、使用管理条例,在生产、使用、销售、流通环节多头加强管理,提高全链条的违法成本。发布联合公告,对‘笑气’的销售和购买做出明确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并禁止个人购买、使用‘笑气’”。现将办理意见分述如下:
(一)“笑气”的概念及管控现状
据省药监局专家介绍,“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无色有甜味气体。大量服用“笑气”能使人发笑并失去痛感,具有一定的麻醉作用。因“笑气”兼具氧化作用,也大量应用于食品工业用于制作奶油发泡剂。“笑气”能迅速地和血红蛋白发生作用,抑制血红蛋白携氧。因此,长期吸食会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伤,过度吸食则可导致死亡。
经研究发现,自2020年以来,我国因吸食“笑气”引发的极端事例及其伴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频频发生。全国公安机关接到的涉“笑气”警情多达一百余起,涉及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淫乱、聚众斗殴等多个罪名。数据显示,自2017年“笑气”入刑第一案始,全国滥用“笑气”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加剧趋势。截至2021年2月,全国涉“笑气”类刑事案件共计172起,遍及全国21省,沿海较内地更加严重。其中浙江72起、江苏21起、安徽15起、广东10起、山东9起、上海9起。我省目前为止发生2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件,均发生在郑州。
(二)关于“制定我省‘笑气’买卖、使用管理条例,在生产、使用、销售、流通环节多头加强管理,提高全链条的违法成本”的办理意见
经调查,早在2016年,联合国即把“笑气”列为全球第七大流行滥用药物。但在我国,“笑气”迄今尚未列管为毒品,仅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涉“笑气”类犯罪均无法按照涉毒犯罪予以打击。考虑到“笑气”的巨大危害,为切实防止“笑气”在我省发展蔓延,经我省公安、应急、卫健、市管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采纳提案意见,依照国家禁毒办有关“笑气”管控查处规定,对我省的“笑气”的生产、使用、销售、流通等环节予以规范。一是健全完善从业制度。加大对“笑气”上游生产、分装和下游销售、吸食各环节整治力度,全面挤压“笑气”滥用空间。二是充分运用现有法规。在源头、销售、分装、使用等环节严厉查处涉“笑气”违法犯罪。三是细化行业标准。在充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对使用“笑气”的行业、场所制定相应的从业规范,切实保证“笑气”的打防管控工作安全、有序。
(三)关于“建议发布联合公告,对‘笑气’的销售和购买做出明确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并禁止个人购买、使用”的办理意见
目前,“笑气”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纳入管控,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会商本提案会办单位省市监局、省应急厅、省卫健委等单位,“笑气”并非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但可针对性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结合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笑气”行为。二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宣传培训,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远离“笑气”危害,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三是在娱乐场所等重点部位和青少年等重点群体,广泛宣传吸食“笑气”危害,提高青少年自我防护意识,形成自觉抵制“笑气”的舆论氛围。
三、关于提案第二项建议的办理意见
本提案第二项建议中提到“升格‘笑气’的强制管理级别,建议把‘笑气’纳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把娱乐使用的‘笑气’纳入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加大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刑事打击力度,遏制‘笑气’滥用在我省蔓延”。现将办理意见分述如下:
(一)关于“把‘笑气’纳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把娱乐使用的‘笑气’纳入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的办理意见
2015年,“笑气”被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铁路局和民航局等10部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由上可见,“笑气”虽然并未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属于法定的毒品,但作为危化物品,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事项均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规范。据了解,考虑到“笑气”在食品、航空、化工等行业的巨大用途,加之2015年国家卫计委同意将其列为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因此,国家禁毒委对“笑气”列管为毒品持审慎态度,我省无权对“笑气”单独做出入列决定。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第三代毒品,指为逃避执法打击而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或麻痹效果。目前,我国已列管18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但“笑气”不在列管目录之中。
(二)关于“加大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刑事打击力度,遏制‘笑气’滥用在我省蔓延”的办理意见
如上所述,在目前情形下,虽然我省公安部门无法按照涉毒案件打击“笑气”类犯罪行为,但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3款进行行政处罚。该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门可以依据《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刑事处罚。该条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未获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笑气”经营的,以非法经营论处。
综合考虑提案建议,结合外省打击处理“笑气”类违法犯罪的成功经验,为切实防止“笑气”在我省发展蔓延,省公安厅将联合省市监局、省应急厅、省卫健委等单位,加大对“笑气”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刑事打击力度,加强宣传吸食“笑气”危害,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形成社会共治局面。
2021年6月2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联系人及电话:丁晨轩 0371—65881832
邮政编码:450000
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