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实施违停处罚分级制切实治理郑州市及全省“乱贴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反映的车辆违停“顶格处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地点停放”。目前我省正在执行的针对机动车违停处罚依据是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对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法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针对您所提建议,我厅交警总队正在积极对接省人大相关部门,围绕机动车违停处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于近期组织开展论证调研,加快推动省人大对相关处罚标准进行修订审核,确保实现执法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全面统一。
二、针对反映的“乱贴条”问题
我厅交警总队已于2021年5月19日专门研究下发了《河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停车工作规定(试行》,对违法信息采集、现场违法处置、规范执法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推广移动执法终端进行违法采集,对拖移机动车的要依法告知当事人,特别是对在非主干道或者住宅小区周边接送学生、病人、旅客以及恶劣天气临时停车的,在不妨碍交通通行、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认定为违法停车,不予处罚,切实统筹交通秩序治理疏堵保畅和满足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做到人性服务执法。
三、针对反映的城市地区“停车难”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公通字〔2017〕16号)要求,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将《意见》转发各地执行,一是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明确政府主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分工管理协调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机制,推动停车设施与城市地块的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按照“一路一策、一位一研”的原则,科学规划设置路内路外停车位,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在城市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采取多元化措施扩大公共停车设施供给。二是科学盘活城市停车资源。由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有序推进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商用停车场、个人停车设施全天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错时共享,同时结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特别是停车位短缺的老旧小区周边,在路内设置夜间限时停车位,有条件、低限度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对医院、学校等易拥堵点的周边道路,通过推行车流单向通行、增设临时下客通道等方式优化交通组织,打通道路内外循环。三是提升停车管理智能化水平。强化停车信息与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完善停车设施备案制度,通过建设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共享停车场库动静态信息,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新技术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订、泊位诱导、无感支付、反向寻车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促进动静态交通和谐运转。
最后,感谢您对河南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的建议,我厅将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持续抓好落实,还请下步对我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印章)
2021年5月25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公安厅
联系人及电话:李鑫 0371-65881191
邮政编码:450053
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