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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1-01-04 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9日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四)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六)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4)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6)行人扒车的;

  (7)行人强行拦车的;

  (8)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9)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

  (10)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11)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12)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13)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14)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15)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16)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17)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18)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19)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0)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21)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2)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23)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处罚标准:行人或乘车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1)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2)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3)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坐人员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

  (4)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处罚标准:乘车人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1)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2)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处罚标准:行人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二)醉酒驾车的;(三)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六)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1)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2)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3)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4)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5)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6)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7)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8)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9)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10)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1)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12)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13)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14)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15)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16)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7)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8)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19)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20)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21)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22)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23)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24)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25)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26)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

  (27)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28)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

  (29)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

  (30)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31)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32)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33)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34)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35)畜力车并行的;

  (36)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37)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38)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39)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40)随车幼畜未栓系的;

  (41)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

  (42)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

  (43)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44)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45)非机动车进出道路,没有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46)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没有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的;

  (47)非机动车违反借道通行规定的;

  (48)自行车、电动车市区乘载12岁以上人员,其他道路乘载超过一人的;

  (49)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标准: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1)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2)醉酒驾车的;

  (3)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4)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5)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6)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处罚标准: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普通道路上的常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2)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3)机动车上下渡船不低速慢行,或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4)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5)驾驶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6)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7)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8)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9)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10)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11)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12)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13)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14)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15)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6)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17)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8)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9)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0)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21)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2)进出道路,没有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23)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没有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的;

  (24)城市公交车在站外上下乘客的;

  (25)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26)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普通道路上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常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1)驾驶证丢失、损毁、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3)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4)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5)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6)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7)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8)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9)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0)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11)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2)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13)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14)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15)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1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17)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18)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9)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20)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1)超速50%以下的;

  (22)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3)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24)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25)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6)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27)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28)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29)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

  (30)机动车违反借道通行规定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普通道路上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如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驾驶人的特殊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三)违反倒车规定的;(四)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五)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六)违反试车规定的;(七)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八)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九)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5、《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二)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三)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四)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1)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2)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3)违反倒车规定的;

  (4)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5)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6)违反试车规定的;

  (7)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8)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9)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10)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1)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12)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3)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六、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较严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4、《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

  5、《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四)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六)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核定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七)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八)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的。

  6、《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四)违反规定超车的;(五)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六)违反规定会车的;(七)违反规定掉头的;(八)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十)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十二)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十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7、《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二)下陡坡时故意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三)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四)在高速公路和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的;(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七)城市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3)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4)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5)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6)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核定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7)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

  (8)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的;

  (9)逆向行驶的;

  (10)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1)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12)违反规定超车的;

  (13)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14)违反规定会车的;

  (15)违反规定掉头的;

  (16)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

  (17)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18)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19)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20)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21)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2)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23)下陡坡时故意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24)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25)在高速公路和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的;

  (26)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7)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8)城市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八、机动车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借道超车的;(四)占用对面车道的;(五)穿插等候车辆的;(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1)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2)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3)借道超车的;

  (4)占用对面车道的;

  (5)穿插等候车辆的;

  (6)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九、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三)夜间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五)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1)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3)夜间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4)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5)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上道路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上道路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二)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1)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2)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4、《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5、《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一)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

  (五)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十二)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三)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十四)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七)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十九)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十一)在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不安全有效的;

  (二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情况必须停车时,没有依次停放在行车道内,占用应急车道行车、停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二、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处罚标准:(1)在普通道路上行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

  处罚标准:(1)在普通道路上行驶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在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

  处罚标准:(1)在普通道路上行驶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在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不及时报警致使交通堵塞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不及时报警致使交通堵塞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表现形式: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造成轻微交通堵塞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

  处罚标准:处三百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十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三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三百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或者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十七、擅自停止使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七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十八、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罚款。

  十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汽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运输单位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运输单位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累计达到两次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运输单位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运输单位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累计达到五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两次或两次以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所收检验费用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十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营运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营运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营运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使用其他非营运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使用其他营运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仅非法安装未使用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安装并使用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

  处罚标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非营运汽车的。

  处罚标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营运汽车的。

  处罚标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七、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三)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机动车为摩托车、拖拉机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机动车为非营运汽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机动车为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

  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八、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九、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拦截、扣留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法拦截、扣留营运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三、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的。

  处罚标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

  处罚标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

  处罚标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

  处罚标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十五、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行为

  处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对驾驶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十六、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十七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行为

  处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经处罚不改的。

  处罚标准:行为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处罚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校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校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十、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1)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

  (2)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

  (3)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

  (4)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5)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

  (6)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

  (7)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8)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

  (9)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处罚标准:校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四十一、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

  处罚标准:校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处五百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处罚标准:校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处二千元罚款。

  四十二、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行为的,不避让校车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三、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顾乘车学生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表现情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四十四、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四条。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营运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经处罚不改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经处罚不改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四条。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营运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营运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二条。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营运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营运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12.8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营运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营运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营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营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营运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营运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营运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营运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营运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孙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