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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加强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12-31 来源:

  各辖市公安局、郑州铁路公安局、河南省民航公安局、小浪底公安处、省高速交警支队、中原油田公安局、南阳油田公安局、地方铁路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二OO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流动和暂住人口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河南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公安厅党委实施“三基”工程,推进“三化”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加强基层管理组织和队伍建设,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3月,国家和省政府决定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推动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把流动、暂住人口管理与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和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强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为重点,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两年努力,使全省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得到有效加强,初步建立起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和人口流动需要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人口管理的基础地位更加巩固,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不断增强,流动和暂住人口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水平明显提高。

  二、深化改革,建立、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机制

  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取消后,原来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等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要通过对暂住人口各种管理力量的整合和民警职责的调整,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机制及工作运行机制。

  (一)理顺管理体制。原有的省、市、县(市、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继续履行好流动人口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要利用当前正在进行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调整充实各级办公室组成人员,解决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已建立社区的地方,公安派出所流动(暂住)人口管理站原则上不再保留。依托社区,组建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受有关部门委托,管理服务中心除可代办暂住人口登记及核发暂住证外,还可承担外来人口租房介绍、就业指导、计生服务、法律咨询与援助、代收代交税费、民事纠纷调解、法制教育与培训以及帮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等社会服务职能。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由社区领导,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对其监督和指导。工作人员可从原来暂住人口协管员中选拔,也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通过政策协调或实行有偿服务,解决他们的工资待遇问题。没有设立社区的地方,流动(暂住)人口管理站暂时保留,责任区民警仍负责暂住证的审核和办理。

  (二)调整工作职能。要结合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合理调整警务配置模式和民警工作职能。推行社区警务后,要改变以往以管辖常住人口的多少配备警力的做法,实行以管辖实有人口的多少配备警力。凡城郊结合部、都市村庄等暂住人口居住集中,治安状况复杂,出租房屋管理任务繁重的地方,要适当增加警力。暂住人口日常管理事务交给社区后,社区民警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工作重点应放在有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重点人员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上。

  (三)改进工作方法。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因情施策,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管理办法,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自身力量的管理方式。要充分依托社区,依靠基层组织和用工单位,组织动员出租房主、个体业主、社区巡防队伍、内保队伍、保安队伍等各种群众性力量,共同参与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促进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社会化。针对城乡结合部“都市村庄”暂住人口居住集中治安问题较多的特点,要积极依靠当地基层组织,建立群众自治型管理组织,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四)更新管理手段。要进一步加快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和工作对象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凡是已建立常住人口信息系统的地方,要与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和工作对象系统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没有建立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建立。要抓紧启动旅馆业信息系统建设,争取尽快与暂住人口信息、出租房屋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等联网运行,为发现、控制和打击流动、暂住人口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快速准确服务。

  三、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流动和暂住人口各项管理措施

  (一)进一步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人口合理流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战略部署和省公安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和大中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鼓励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兴办实业,促进人口合理转移。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不断提高人口流动的组织化和有序化程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活动,为广大农民到城市谋生和就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堵塞管理漏洞。要把出租房屋作为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的中心任务,重点加大管理力度。要全面实行租住人员登记制度,落实房主管理责任,逐个签订治安责任书。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庇纵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中小旅馆、私人旅店和内部单位招待所的检查和查验,防止管理漏洞。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严格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责任。

  (三)适时组织开展流动和暂住人口清理整顿,切实减少治安隐患。对城郊结合部“都市村庄”、出租房屋和公共场所等治安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积极配合严打整治及各个专项斗争,组织开展经常性地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窝点,集中整治治安乱点,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同时,要不断加大对“三无”盲流人员的清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隐藏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社会环境。

  (四)依法打击流动和暂住人口违法犯罪活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各地要把促一方经济,保一方平安作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强对流动、暂住人口多发性治安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加大对流动、暂住人口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防止并铲除外来人员犯罪团伙和黑恶势力,努力遏制流动、暂住人口违法犯罪的多发态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协查和通报制度,加强犯罪信息沟通,实现多警种协同作战,上下联动,构筑打防控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警务运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流动和暂住人口违法犯罪的时间和空间,为改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优良社会环境。

  (五)加强服务和教育工作,切实保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外来人口属于“弱势群体”,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对外来人口少限制、少设障,多支持、多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加强管理。对有序流动、遵纪守法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法律上保护、经济上实行同工同酬”。要及时查处侵害流动、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案事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外来人口之间及他们与本地居民之间发生的纠纷要及时调解。确保外来人口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社会活动。要加强对流动和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人口加速流动趋势将长期存在,管理任务相当艰巨和繁重。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安工作全局。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对夯实公安工作基础,增强公安工作后劲,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和根本好转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研究和正确把握人口流动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把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作为“三基三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研究,正确分析本地区流动和暂住人口基本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保障和推动这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的开展。

  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要逐步推行重特大案件倒查责任制,把落实责任制作为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的中心环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要把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作为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以及公安民警等级化评定的重要内容和标准,以此调动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真正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要按照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计生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精神,认真研究解决暂住人口管理经费保障问题,为基层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把暂住人口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特别是政策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综治委请示、汇报.征得理解和支持,妥善解决必要的管理经费,推动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

责任编辑:孙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