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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3120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5-08-04 来源:

宋忠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交通违章处理作为车辆年检前置程序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业务性质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机动车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等规定,利用专业技能、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对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的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和公安部《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实施规范》等法律法规,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的,许可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项。

二、严格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不是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只是对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这一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这一规定既是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督促,又是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提升遵守法规意识的再教育,更是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法》权威,发挥法律制裁作用,维护法律公正性、严肃性,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必然要求。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严重隐患,如果不及时依法惩处,就会使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多发高发,社会的安全稳定、人民的幸福安康、顺畅的通行秩序、安全的道路环境就得不到保障。

三、检验不予通过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由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依据《机动车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标准规定机动车检验项目包括人工检验项目和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项目中的“联网查询”,是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先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的事故、违法等信息,确认车辆无异常情形后按检验流程开展检验。对送检车辆存在尚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联网查询”检验项目中判定“不合格”;在所有项目检验完成后,只能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省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不断增加的大环境下,取消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势必会背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通行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引发更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甚至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永无止境。公安机关会主动适应新形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难题,努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人民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2025年4月24


责任编辑:段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