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河南省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据了解,2023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低速电动车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出推进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具体措施,将三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电动摩托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电动摩托车规定进行管理;将四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纯电动乘用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汽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纯电动乘用车规定进行管理。目前,国家文件尚未印发。省公安厅将积极配合工信部门,研究相关标准文件,并严格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加强源头管控的建议。省工信厅自2021年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多次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并联合省发改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在省级层面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规范低速电动车行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针对您所提的建议,省公安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扎实推进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依照低速电动车标准,进一步健全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环节具体措施,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
关于您提出的规范上路行驶的建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因此,不符合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车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目前,市场销售的部分四轮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而且不在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范围,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经咨询保险主管部门了解,这些不合规的四轮电动车无法购买交强险。公安机关将持之以恒加强四轮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为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或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四轮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并依法依规办理检验、注销登记。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为群众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严禁为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或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并严把驾驶人考试关,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
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的建议。省公安厅将持续开展“老年代步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结合122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通过系列专访、集中报道、案例警示等形式,对“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在路面执法中发放告知信,对驾乘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交通安全隐患等知识。
关于您提出的强化联合执法的建议。省公安厅将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并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常抓不懈。同时,积极联合交通、市场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对老年代步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加强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强化流通领域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结合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内容,立足部门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抓好源头监督管理。协同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严格依法追究车辆检测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属于改装车和报废车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注销登记,依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杜绝病车、改装车、超标车和报废车上路行驶。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杜绝向不合格驾驶人核发驾驶证。二是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对低速电动四轮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常抓不懈。同时,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强化流通领域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三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低速电动四轮车的安全危害,曝光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四轮车的企业,教育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安全守法意识。在城区主干道路设立宣教点,通过集中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培训、设立宣传站点等方式,补齐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短板,提高守法意识。组织开展上门宣讲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场镇、进单位对电动低速电动四轮车车主、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宣讲低速电动四轮车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增强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