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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8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08-04 来源:

海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安全管理与规范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制定和完善老年代步车国家质量标准的建议

据了解,2023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低速电动车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出推进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具体措施将三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电动摩托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电动摩托车规定进行管理将四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纯电动乘用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汽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纯电动乘用车规定进行管理。目前,国家文件尚未印发省公安厅将积极配合工信部门,研究相关标准文件,并严格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加强老年代步车驾驶员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建议省公安厅将持续开展“老年代步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结合122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通过系列专访、集中报道、案例警示等形式,对“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在路面执法中发放告知信,对驾乘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交通安全隐患等知识。同时,公安机关将全力为广大机动车主和驾驶人提供规范公正公平服务,通过开设驾驶证业务“绿色通道”、推出“交管12123”APP老年人大字版等措施,为老年人申领驾驶证提便利服务。

关于您提出的完善老年代步车使用管理规定的建议。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在修订中。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方面安交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电动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超载、违规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低速电动车的出行秩序。

关于您提出的推广智能安全辅助系统的建议。省公安厅将积极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结合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内容,立足部门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抓好源头监督管理。协同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严格依法追究车辆检测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属于改装车和报废车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注销登记,依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杜绝病车、改装车、超标车和报废车上路行驶。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杜绝向不合格驾驶人核发驾驶证。二是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对低速电动四轮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并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常抓不懈。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强化流通领域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三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低速电动四轮车的安全危害,曝光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四轮车的企业,教育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安全守法意识。在城区主干道路设立宣教点,通过集中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培训、设立宣传站点等方式,补齐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短板,提高守法意识。组织开展上门宣讲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场镇、进单位对电动低速电动四轮车车主、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宣讲低速电动四轮车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增强守法意识。


责任编辑:段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