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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0899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12-30 来源:

孙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违规电动四轮车管理”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现实生活中,我国不同的消费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供给结构,决定了“老年代步车”这种低速四轮电动车具有极大的市场需求和旺盛的市场潜力。当前“老年代步车”管理问题仍存在车辆属性尚未明确界定、安全性能缺乏强制保障,生产销售缺乏严格监管,道路通行发系列不稳定因素等问题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老年代步车”突破了过去车辆产品标准和交管规则,亟被纳入道路交通管理体系,依法加强监管。从交管部门日常整治来看,能取得一定成效,但有不少群众反对一刀切取缔,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关于您提出的成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质监、工商、交通、城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在各地开展整顿违规电动四轮车专项行动的建议省工信2021年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多次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先后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治理工作,规范低速电动车行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专家、重点企业开展了多次讨论,各方已达成“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使用、安全和环保要求不降低”的共识,形成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草案,已于2019年获国务院批准立项,目前正在开展标准编制工作。2023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低速电动车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出推进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将三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电动摩托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电动摩托车规定进行管理。二是将四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纯电动乘用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汽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纯电动乘用车规定进行管理。目前,国家文件尚未印发,待文件出台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针对您所提的建议,省公安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扎实推进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依照低速电动车标准,进一步健全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环节具体措施,完善低速电动管理体系。

关于您提出的对于符合国家机动车认定标准且列入机动车登记目录的车型,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上牌。无牌照、无行驶证、无驾驶证的违规电动四轮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建议201811月,工信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将“老年代步车”划入低速电动车范畴,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针对您所提的建议,省公安厅将指导各地交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稳妥推进淘汰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提请地方政府于2024年8月底前明确过渡期政策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在交警路面执法中,加强对电动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超载、违规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低速电动车的出行秩序。

关于您提出的加强对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个人的管理的建议今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低速电动三、四轮监管和整治一直没有停止,每年均开专项整治行动或结合其他专项行动进行整治。后续,省公安厅将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违规电动车的销售查处力度,对于不合规的产品严格禁止上路,并责令违法生产企业召回或更换

关于您提出的充分利用民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议前期,省公安厅组织各地开展了低速电动车整治行动,整治行动中同步对驾驶人开展了宣传教育针对您所提的建议,省公安厅将继续组织开展“老年代步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结合122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通过系列专访、集中报道、案例警示等形式,讲清法规政策、风险危害和便民举措,对“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在路面执法中发放告知信,对驾乘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交通安全隐患等知识,劝导群众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选择合法的交通工具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

 

 

                          2024年6月5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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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