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慧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僵尸车’治理难题”的提案收悉。经与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道路内“僵尸车”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和公安部《关于积极参与稳妥推进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通知》(公交管〔2023〕73号)要求,省公安厅认真组织部署,紧抓推进落实。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公安厅成立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统筹协调,扎实抓好任务措施落实。期间多次召开视频会,调度执法整治进展,通报工作情况。二是严格规范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全面排查、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实施分类处置三阶段依次依序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稳妥有序开展。三是密切协作配合。将废弃汽车整治纳入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联合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整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车辆及关联信息查询核对,为相关部门处置废弃汽车提供支撑。行动期间,全省公安交管部门累计摸排采集废弃车辆3.6万余辆,通知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3.5万余辆,采取拖移措施清理800余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废弃汽车,督促车主自行报废6000余辆,强制公告报废2000余辆。
二、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建设情况
近年来,随着《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的实施,省商务厅不断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力度,持续开展专项治理,有效推动全省报废机动车行业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一是不断完善回收体系。全省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数量由之前的44家增加到99家,设计总拆解产能达170万辆,全省回收企业拆解设计拆解能力及行业整体规模大幅提升。二是提高企业回收价格。引入价格竞争机制,随着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数量增多,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收车价格有明显提高,已由2019年以前每吨不千元上涨至近年来每吨两三千元。三是提升企业回收服务水平。指导回收企业为群众报废汽车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回收企业不断加大宣传,畅通回收信息渠道,通过互联网搜索、公司网站、短视频直播等多种方式,提供一个电话上门收车并代办车辆注销手续等一站式便捷服务。经统计,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数量逐年增加,2021年、2022年、2023年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量分别为12.7万辆、21.1万辆、26.7万辆,同比增长27.6%、66.1%、26.6%。
三、存在的问题
正如您提到的,目前在开展“僵尸车”治理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车辆是否属于“僵尸车”很难定义。“僵尸车”通俗讲就是长期停放于道路两侧、社区公共场地、角落小巷、公共停车场等,长期无人使用和维护,满布灰尘、外观破损或轮胎干瘪的车辆。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僵尸车”没有明确的定义,对于车辆在停车位上的停放时长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僵尸车”,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其他情况需劝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二是执法依据不足。经调研,我省城市道路路内停放的“僵尸车”,经过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已基本得到清理,存量的“僵尸车”主要停放在小区内部、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以及偏僻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但仅凭此规定难以支撑公安交管部门对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人行道、小区、背街小巷等位置“僵尸车”进一步的治理。三是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有待完善。目前,由于报废汽车回收价格低、企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很多车主不愿意主动报废老旧汽车,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区域成为“僵尸车”。因此,在“僵尸车”的后续治理和回收报废等环节,需要商务、财政、环境等部门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结合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内容,立足部门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建议由国家层面制定废弃汽车管理、报废、以旧换新、回收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部门管理的职责、程序,确保依法行政,并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发展。二是配合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对达到报废标准车辆回收力度,探索“换新+回收”等新模式发展,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三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形成长效常态治理态势。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定期巡查、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6月5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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