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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3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12-30 来源:

马保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因此,不符合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车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目前,市场销售的部分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而且不在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范围,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经咨询保险主管部门了解,这些不合规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无法购买交强险。

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公安机关持之以恒加强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为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低速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并依法依规办理检验、注销登记。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为群众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严禁为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并严把驾驶人考试关,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截止目前,我省机动车保有量为2692万辆,居全国第四位;机动车驾驶人为3668万人,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取得C类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3253万人。公安机关在严格管理、严防事故、全力保通的基础上,全力为广大机动车主和驾驶人提供规范公正公平服务。二是严格通行秩序管理。持续加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隐患、保障安全,不断优化全省道路交通通行秩序三是积极配合依法治理。2023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起草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低速电动车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将三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电动摩托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电动摩托车规定进行管理;拟将四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纯电动乘用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汽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纯电动乘用车规定进行管理。我们积极配合工信部门,研究相关标准文件,并严格执行。



                         2024年6月6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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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