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实行电动自行车随机动车左转提升出行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能否随机动车左转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应当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因此,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是可以随机动车左转的。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左转路线方式选择的问题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 36670-2018)对交叉路口非机动车交通组织进行了细致规定,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路线方式可分为与机动车同流线、与行人同流线、单独放行三种,每种方式均有其适用情形。在遵循交通安全、供需平衡、均衡分布、交通分离、交通连续等交通组织设计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技术,因地制宜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才能更好满足改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运行效率的总体需求。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精细化治理能力水平,在优化道路交通组织设计上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您所提到的河北石家庄等地,以及我省的许昌等地,选取了部分符合条件的路口,通过设置非机动车左转指示灯、施划非机动车左转标线等,更加有效地保障了非机动车直接左转的安全有序;与此同时,上海等地也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了非机动车“二次过街”设计相关导则,选取了部分路口设置了非机动车“二次过街”设施,进一步减少了路口的交通冲突和事故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兼顾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精细化治理能力水平,并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努力破解城市道路交通精细管理难题,加强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优化非机动车过街交通组织,共同打造更有序、更安全的城市交通环境,让人民群众享受高品质的出行体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最后,真诚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4年5月29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公安厅
联系人及电话:牛紫光 0371-6588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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