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规范四轮电动车交通安全行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因此,不符合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车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目前,市场销售的部分四轮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而且不在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范围,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经咨询保险主管部门了解,这些不合规的四轮电动车无法购买交强险。
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公安机关将持之以恒加强四轮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为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或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四轮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并依法依规办理检验、注销登记。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为群众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严禁为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或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并严把驾驶人考试关,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截止目前,我省机动车保有量为2692万辆,居全国第四位;机动车驾驶人为3668万人,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取得C类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3253万人。公安机关在严格管理、严防事故、全力保通的基础上,全力为广大机动车主和驾驶人提供规范公正公平服务。二是严格通行秩序管理。持续加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隐患、保障安全,不断优化全省道路交通通行秩序。三是积极配合依法治理。2023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起草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低速电动车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拟将三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电动摩托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电动摩托车规定进行管理;拟将四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纯电动乘用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汽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纯电动乘用车规定进行管理。我们积极配合工信部门,研究相关标准文件,并严格执行。
2024年6月6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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