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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10567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3-08-29 来源:

傅声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放宽机动车限号限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机动车限行的基本情况

禁限行是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等各一系列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2017年全省第一次大范围实施了机动车限号限行措施,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取得成效,采取机动车限号限行措施的区域越来越小,目前只有郑州市实施工作日每天两个尾号限行的措施。

二、公安机关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限号公告,主要依托智能卡口抓拍和现场执法两种模式,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在落实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坚持人性化执法,对群众因紧急就医等原因造成的违反机动车限行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如被电子警察抓拍,可持医院诊断证明等向交警部门复议后撤销。

省公安厅一直关注机动车限号限行对群众生活、工作带来的影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了《关于规范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的通知》,要求全省公安交管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现行的由公安机关或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禁限行政策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进行清理规范,坚决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同时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向各地政府和大气办汇报,提出建议:一是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限号限行规定。对机动车限号限行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的,应严格按照预警等级实施限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机动车限行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限行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建议组织专家组,对机动车对大气污染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如有必要,建议省科技厅或生态环境厅立项并开展针对性研究,以得出科学结论。同时加强针对性宣传,答疑解惑,取信于民。三是进一步加强科学管控和精细化管控。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该根据各地天气状况和污染程度合理确定,防止简单化的跟风限行。建议大气办根据各地阶段性天气情况和其他污染源治理情况,把环境治理和保障民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科学、更加精细地确定限行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三、公安机关下一步工作打算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指导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一是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两微一抖”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本地机动车限行禁行通告,不间断开展采取社会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的宣传提示和告知;针对本地限行禁行车辆、区域和时间要求等采取的限制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前广泛开展宣传提示,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提前掌握管控信息,科学安排出行。二是在城市道路主要入口、高速公路下站口、重点管控区域等节点路段,增设限行禁行提示标志标牌在城市周边规划设置大型临时停车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路段增设停车位,分流疏导限行停驶车辆。三是参与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政策时,注意积极总结执行限行措施时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当地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四是持续做好人性化执法,对群众因紧急就医等原因造成的违反机动车限行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

非常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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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