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市场管理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机动车检验机构发展的两个阶段
(一)2014年之前。检验机构设置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内按机动车保有量及每条检测线2万辆来确定安检机构数量,且一条检测线的安检机构检测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准入门槛高、投入成本高、审批周期长。
截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5亿辆,年增长1500万辆,检验机构数量与分布已完全不适应机动车保有量大、增长幅度大的形势。当时,这一现象在我省也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平均每5万多辆机动车只有1条检测线,机动车检验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导致排队长、积压多、检车难等矛盾。
(二)2014年之后。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要求: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并明确要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我省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动社会化检验机构设置工作,交通、公安、质检部门严格落实脱钩清退规定。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废止了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检验机构设置由资格许可调整为资质认定。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对检验机构的设置、布局、数量不再要求限制,大幅放宽准入条件,凡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均可通过资质认定。
近年来,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推行跨省异地检验、优化检验周期、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省一方面进一步优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推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证书电子化,实现资质认定、系统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另一方面,整合安检和环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实现检验机构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检验、综合性能检测能力,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截至2022年底,我省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已超过1200家,彻底解决了群众检车难、排队长的问题,基本做到了随到随检。
目前,除校车、大型客车以外,机动车还实现了全国通检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新车免检等政策,极大方便了群众,但同时也造成了机动车检验市场不断萎缩。截止2022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2624万辆,检验机构1200余家,设计日检验能力24.82万辆;2022年平均每日检验机动车34816辆,平均每家检验机构日检验机动车29辆,每家检验机构平均日检验机动车效能有效利用率为14%,设计检验能力与实际检验量“供大于求”矛盾明显。种种因素造成市场开始出现价格竞争,一些检验机构为了生存,追逐利润,甚至采取低于成本价格揽客运营;个别检验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虚假承诺,甚至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与非法中介勾结,提出“包通过”虚假宣传,甚至个别机构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报告,扰乱了机动车检验工作秩序,导致机动车检验风险责任增大。对此,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持续推进提升车检服务、规范检验行为,全方位挤压非法中介生存空间,从源头解决非法中介,严查内外勾结违规检验等问题。2022年以来,全省共在检验机构打击非法中介163人次;市场监管部门共取消5家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依法依规查处检验机构30家,其中,责令改正23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7家;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218家;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9家。
二、下步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机动车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依法依规履行好政府职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增进人民福祉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省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22〕295 号),依法履职,加强部门联合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检验机构机动车检验行为。
(一)完善部门联动。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协同配合,不断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只收费不检车、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等严重违规检验行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机动车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联合监管措施,明确案件移送、协查联办、应急处置等措施,不断提升监管合力,不断引导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等作用,推动制定机动车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强化检验市场行业自律,推进车检行业有序规范发展。
(二)严格准入把关。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情况,并根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进一步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依法依规采用现场观察、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不断推进资质认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细化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体系等条件的审查把关。加大评审工作考核力度,对漏审漏查、降低评审标准、以权谋私等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注销资格,并追究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法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法依规撤销资质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公安机关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收集汇总车检违法违规行为案事件,加大各类媒体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和推送力度,营造对车检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控严处的管理氛围。督促检验机构在业务窗口、检验车间和院内等地,通过扩音喇叭、悬挂横幅标语、摆放宣传展板等形式,宣传便民服务措施、检验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五)强化业务培训。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检验机构不断完善内部人员管理,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培训及考核,不断提升员工业务技能。加大监管部门行业培训工作力度,集中组织对检验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培训,确保准确掌握改革措施,准确解读、执行新规定,确保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六)规范服务流程。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设施、业务流程、收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对达不到服务标准要求的,一律终止其业务办理。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全面督促检验机构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以标准化推动提升检验服务水平。
(七)落实服务措施。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落实免费导办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压缩非法中介生存空间。同时,按照深化车检制度改革要求,对机动车检验工作开展“体验式”暗访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八)严查非法中介。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非法中介扰乱机动车检验工作秩序等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现检验机构非法中介问题突出、内外勾结违规办理业务、违规收费等问题,终止业务办理;发现检验机构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处罚并撤销资质。
2023年6月17日
联系单位: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联系人及电话:曹继征 0371658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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