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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8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08-29 来源:

宋国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城区无牌照三、四轮电瓶车交通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三、四轮车的准入问题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和第103条、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四项,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准入许可和产品准入许可进行审批。目前,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工信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电动汽车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各地机动车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关于无牌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现状

全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坚持依法从严管理,采取联合执法、源头治理、路面集中整治等措施对无牌无证电动三轮、四轮车进行综合治理。例如我省郑州、洛阳、安阳、许昌、周口、驻马店、南阳等部分省辖市由公安、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进行整治,对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查处。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各地开展电动三、四轮车的治理:

(一)抓好源头监督管理。一是协同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二是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严格依法追究车辆检测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属于改装车和报废车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注销登记,依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杜绝病车、改装车、超标车和报废车上路行驶。三是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杜绝向不合格驾驶人核发驾驶证。

(二)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一是推动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的监管,严禁生产无国家公告目录车辆,加大对本地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二是组织开展对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违法载客、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并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常抓不懈,坚决遏制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蔓延。三是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强化流通领域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商家,依法处罚。

(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一是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安全危害,曝光违规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企业,引导群众不购买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教育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安全守法意识。二是在城区主干道路设立宣教点,通过集中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培训、设立宣传站点等方式,补齐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短板,提高守法意识。三是组织开展上门宣讲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场镇、进单位对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车主、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宣讲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增强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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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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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