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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08-29 来源:

祝春华代表:

您在省十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74“关于个别大型企业肆意违法挪用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议内容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挪用项目公司资金问题

    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对建议中所述“以控股地位对合资公司进行实际控制,肆意挪用项目公司的巨额资金”的行为,如经查证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关于损害中小企业利益问题

建议中所述“以大欺小”“大企业履行合同时严重缺乏契约精神,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优势地位诱骗小企业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不履行合同义务”系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多属民事法律范畴,对合同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公安机关将重拳出击,对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损害公司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2023年7月14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联系人及电话:谷晓锋 0371-65882206

邮政编码:450000


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