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其他信息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5078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2-10-14 来源:

刘晓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有效解决涉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立案难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安机关受立案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抐手印。”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因此公安机关管辖的条件是一是确有犯罪行为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五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或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河南省公安机关持续规范接报案立案工作

接报案立案工作,是办理违法犯罪案件的初始和必经环节。加强接报案立案工作,方便企业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形象。各级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接报案立案工作,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尤其是涉疫犯罪行为,又要综合考量常态化疫情,其各种案件发生的背景、因素,以及企业实际的困难等,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三、河南公安机关持续打击涉企类犯罪,优化营商环境

河南公安立足主责主业,着眼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坚持以打开路、以打护航,依法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为企业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一是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时消除民营企业安全隐患。二是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民营企业真正的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三是严厉打击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经济犯罪活动。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全力侦破,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损失。

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政协委员的呼声,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研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搜集后及时向公安部报告,努力寻求顶层制度设计并持续呼吁早日达成共识,推动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意见,为案件侦办提供法律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20518

 

 

联系单位:河南省公安厅

联系人及电话:孙燕   0371-65882806

邮政编码:450000


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