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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50068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2-10-14 来源:

朱琳委员:

您和刘哲委员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快清理涉民企挂案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符合撤案条件的依法撤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之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做出其他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情形的;有前项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依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根据《若干规定》第45条:“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得针对同一法律事实的同一犯罪嫌疑人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但是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超过十五日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均对撤销案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一方面是对“疑罪从无”刑事理念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河南公安机关持续发力,对涉企“挂案”集中排查逐案清理

近几年来,河南公安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涉企“挂案”的专项整治活动,针对立而不侦、久拖不决的“挂案”现象,以“消存量、减增量、实现动态清零”为工作目标,以“明确清理时限、明确清理目标、明确清理责任”为标准,促进涉企“挂案”的清理。

三、检察机关增强监督力度,规范执法安商利企

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存在涉案人员多、侦查难度大、审计周期长、地域跨度大、时间周期长等特殊原因,导致其侦查周期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往往较长,近三年来,因为新冠病毒的反复肆虐对办案侦查取证工作也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为此,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加大了对“挂案”现象的监督力度,根据第二百八十六条、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对在押嫌疑人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复议复核或者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尽职尽责履职。

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政协委员的呼声,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研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收集后及时向公安部报告,努力寻求顶层制度设计持续呼吁并早日达成共识,推动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意见,为案件侦办提供法律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2 0512

 

 

联系单位:经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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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