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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有关执法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1-01-06 来源:

  各市、地、县公安局、处,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和执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将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有关执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支队),统一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高速公路支队及其大队分别具有市(地)交警支队、县(市)交警大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队)相同的交通管理权、治安管理权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权。

  二、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按照所辖路段依法统一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负责高速公路上事故现场、故障车辆的清理工作。

  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以及案情复杂或涉外交通事故,需要对违章人、肇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由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和伤残评定不服的,应当向高速公路支队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评定。由高速公路支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重新认定、评定的决定。

  三、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四、违反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属地公安局协同侦查,属地公安局将案卷材料报属地人民检察院,由属地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7〕21号)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五、对交通违章人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报高速公路支队审批,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所在地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需要刑事拘留或提请逮捕的,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所在地公、检、法三机关按程序办理,羁押在当地看守所。

  六、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由其所在地公安局及高速公路支队提供,按照第五条规定,盖属地公安局或高速公路支队的印章。

  七、当事人不服高速公路支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八、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统计,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根据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统计的规定上报高速公路支队,由高速公路支队统一上报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责任编辑:孙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