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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1-04 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1日

  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动车检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动机动车检验工作改革,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破解车检难题,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努力使机动车检验工作更加严格规范、公开便捷,真正发挥车检制度对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作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顺利进行,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副厅长李国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尚云秀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人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工作人员组成。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用好用足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用活用足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平台,切实解读好政策,宣传好措施,引导好舆论。要做好持续跟进和深度报道,及时报道车检改革惠及群众的社会成效,集中曝光查处整治的违法违规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要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推动问题解决、制度完善。

  (二)排查整改阶段(6月21日至8月31日)。

  认真开展好7项排查工作:

  1、严格排查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参与检验机构经营问题。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排查当地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和检验机构的数量及分布。要积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趋势,在澄清机动车保有底数、检验机构底数的前提下,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自6月10日起,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时限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获证后不能持续保持检验能力的安检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检验资格。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现场核查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经查实属于审查人员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要严肃处理,符合注销管理的,要坚决注销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证书。对未获得资格许可、超许可范围、擅自新增检测线,违法向社会出具检验报告的安检机构,公安部门要立即停止接收其检测数据,并坚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因检验机构数量不足造成群众验车不便的,要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部门。

  3、严格排查检验机构及检验技术人员。一是要认真组织安检机构对依法经营情况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对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时的检验技术要求,检验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全部持证上岗,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安检机构要立即进行整改自纠。二是要严格核实情况。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检测仪器的操作规程等。引车员要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等。对安检机构积极整改,主动纠错,公安、质监部门视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不积极整改,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的安检机构要依法从严处理。

  4、严格排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检验机构负责查验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民警。自2014年9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部撤回派驻检验机构负责查验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民警。

  5、严格排查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检验机构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检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按照GB21861进行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外观检验、底盘动态检验和线内检验;对无法上线检验或者线内检验有异议的大中型客货车,进行路试检验。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全省将统一式样和编号规则,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交车辆管理所,一份留存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和检验机构要强化档案管理制度,对检验报告要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安检机构的检验原始记录单(含电子数据文档)保存周期与检验报告相同。

  6、严格排查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GB21861,并将校车、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及挂车作为检验重点,严格检验重中型货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版、轮胎磨损状况等项目,严格检验大中型客车限速装置、动态监控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等项目,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要提高大中型汽车检验的专业化水平,推行在大中型汽车检测线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检验机构配置使用的计量器具要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

  7、严格排查检验工作流程。检验机构要对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检验业务。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多次往返;对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要推行周末、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利用流动检测线深入农村、边远山区等地开展摩托车等上门检验服务。推行检验机构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时间、方式提醒服务。

  (三)全面实施阶段(9月1日开始)。

  8、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验项目照片、检验过程视频、检验人员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自动核对比对检测结果,要安装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软件,配置检验智能终端(PDA),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1月1日起检验机构未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

  9、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上,要标注检验机构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远程审核合格后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通过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新出厂的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地市和县级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全省已经实施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对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直接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应用全国统一的检验监管软件后,对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直接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各地要在有2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推行预约检验服务,在核定检验机构检测能力的基础上,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实现预约时间具体到小时,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合理选择检车时间和地点。开展预约检车服务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额外费用。

  14、实施分类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安检机构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日常监管和举报投诉等情况,公安、质监部门联合对全省安检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鼓励安检机构积极开展创建“服务示范岗”活动,选树一批管理规范、检验严格、工作高效、群众反映良好的检验机构,清理整顿一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效率底下、群众投诉多的安检机构。

  15、强化安检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安检机构从业人员电子化数据库,强化对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和检验人员资格条件的管理,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人员的计算机电子化理论考试模式,建立检验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试考核制度,严格实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安检机构从业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屡次违反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标准的,要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上岗资格,今后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检机构要制定、落实员工培训教育制度,规范并不断提高员工的检验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声誉。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激增,检验供需矛盾日趋加剧,检验工作中的问题日益凸显。各级公安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同志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和改革创新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部署要求的落实,全面推进车检制度改革。

  (二)相互配合,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联网监查、明查暗访等手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工作实效性。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机动车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质量监督部门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三)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对扰乱检测秩序、骗取群众钱财、与工作人员勾结牟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要从重处罚,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对车辆管理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辆管理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验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无证、超范围、擅自新增检测线开展业务等违法检测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责任编辑:孙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