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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1-04 来源:

  各省辖市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为有效防范因涉毒引发的交通事故,减少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物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吸毒人员驾驶证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吸毒驾驶人。各地要全面排查清理本地驾驶人中的吸毒人员的信息,全面掌握本地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基本情况和底数。对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8月底前,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

  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以及驾驶人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

  二、严把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核查关。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领、增驾业务时,应将申请人的信息与吸毒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比对。经比对发现有吸毒史的,车管所应当通知其在48小时内到禁毒部门进行人体毒品成份检测。具有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车管所不予受理其提出的业务申请,已经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发现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但不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核查是否具备申领条件。

  三、严把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换证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审验驾驶证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发现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车管所要按照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同时收存吸毒人员信息比对记录。对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办案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吸毒人员的身份证明、强制隔离

  戒毒决定书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等材料书面送达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驾驶资格,出具注销证明并送达办案单位。

  四、建立毒驾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时,要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驾驶人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送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属于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送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本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防范和治理“毒驾”的浓厚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4.22”特大效能事故等典型案例,结合我们目前开展的“牵手平安行”活动,将“毒驾”作为交通事故的一项隐患进行排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严重危害,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吸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形成排查整治“毒驾”问题的社会氛围。同时还要利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审验工作,对一个记分周期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时,增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危害的相关内容。

  河南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孙志达